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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二, 7月 20, 2004

一個「意外」事件…慎之

反覆考慮要不要把這件事情寫下來,不過既然發生了,還是留個紀錄吧。

受傷害最大的仍然是當事人本身,所造成的影響,已不是個人所能承擔的了,相信這也不是當初所能預想到的。

當然細節上有所保留。

上上個禮拜天….(7/4),無意間轉到公視,發現了一個動畫短片,熊熊的把我嚇出一身冷汗,裡面居然出現了去年小聖所執導的3D動畫「道路小英雄」的人物,雖然有經過一些修改與NPR的處理,但是我跟這些角色奮戰了一年,不管做了什麼加工,模型的結構、造型、表情的變化…...總是跑不掉的(如果不同的話,乾脆重做算了:P)

原始檔案還保留在我手上,並沒有交給客戶(交通部),之前也沒有聽過任何再利用的風聲。趕快打電話給斗哥報告這件事,透過公視查到這動畫是由一家公司所承製,公視也承認這有明顯侵權的狀況。而同時交通部也發現了這件事,發函公視查證。

最後得知這是由一位之前有參與過這案子的外包人員情急之下所為,當初是認識的朋友所介紹的,結案壓力緊迫,所以我也沒有特別和他們簽保密或是著作權 條款,不過不管有沒有簽,這都是基本的職業倫理。大家都是這一行的,我可以體會預算就這麼多,時間就這麼少,所以我們也無意追究或是要求什麼賠償,只是想 清楚一個來龍去脈。

再者不管之前我們是做的好做的爛,即使我們製作人格權的所有者不追究,畢竟我們對客戶也是有責任的,必須保護客戶的權益,因為這是客戶出錢請我們製作的,著作財產權是屬於案主的,我們也不能私相授受。

當事人的公司與客戶(公視)之間,也有契約關係,公視本身也有信譽問題,就算我們不在意,公視還是會把節目抽掉,公視和委託單位之前也有契約關 係…...這樣一個牽一個,看起來只是用了幾個人物模型,牽連的範圍之廣,已經不是我們與當事人所能控制,也不是當事人本身所能承擔的了。

事情走到這樣,我們(著作人格權所有者)所要求的只有一個簡單的切結書,並要求當事人銷毀相關素材(當然都是數位檔案也沒什麼銷不銷毀的,有心留還 是可以留,不過就是一個形式),斗哥對當事人勇於認錯予以肯定也不會再追究了。至於更高層單位的動作,這也不是我們所能置喙的了。

這個案例只能說…..不要心存僥倖吧,對我來說也是個教訓,以後發案一定要簽著作權條款,保護自己也保護工作人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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